关于福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名单的公示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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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拟确定63家企业为福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或来电反映情况。
1.福建丰大集团有限公司
2.福建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
3.福建兴宇实业有限公司
4.福建蓝洋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5.福建三叶草农业有限公司
6.福建省鑫德福农产品有限公司
7.福清市龙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8.福建省聚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福建丰大集团有限公司 |
福建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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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金额(万) |
250 |
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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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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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市级 |
1 |
2 |
部级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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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农业局 |
1 |
0 |
发改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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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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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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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品牌建设 |
1 |
1 |
科技创新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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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长 |
0 |
1 |
依据:《福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经营的农产品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经营休闲农业收入占总产值的5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附后)12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6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16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2000万元以上。以种业、花卉、中药材、生物质利用、休闲农业、金鱼养殖为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在以上规定标准上降低20%。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2亿以上,其它地区2.5亿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原闽东苏区和原扶贫开发重点县1亿元以上,其它地区1.5亿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8.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对我市农户辐射带动面广;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00户以上,且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休闲农业(渔业)企业应是市级以上休闲(渔业)农业示范点单位;金鱼企业应获得市级水产品良种场称号;生产食用农(水)产品的企业纳入省级农(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管理。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地理标志等,或获得各级名牌(商标)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获得GAP、ISO、HACCP等国际国内标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注册等的企业优先支持。
10.企业守法诚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涉黑涉恶情况,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6、7、8、9、10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6、7、10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5、7、10款要求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福州茉莉花茶、橄榄、金鱼等福州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方面);
2.企业申报情况表;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已上市或省级、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需提供第七条第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的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需提供第七条第1、2、3款材料。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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